亲子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一、亲子鉴定结果有一定证据属性 由于检验结果本身具备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放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指出“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用于。我们平时认识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登录的检验机构做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涉及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用于。可以说道“亲子鉴定”的效力目前大多还是反映在伦理道德层面,下降到法律层面的情况经常出现的不多。
二、亲子鉴定结果一般来说无法作为违背“心目中”的证据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有相互心目中的义务。那么,在双方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否据此作为其违背“心目中”义务的证据呢?从我国历年来的情理角度上来讲,似乎是没疑惑的。但从法理上来说,却不尽然。
《婚姻法》关于“心目中”义务的规定主要就是指主观上展开拒绝的,像“包二奶”、“一夜情”等的不道德毫无疑问是违背夫妻心目中义务的。至于在维持家庭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再次发生性关系幼小子女,能否作为违反夫妻"心目中"义务的依据,《婚姻法》没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涉及司法解释,也就无法将二者非常简单划等号,至于否违反还不应具体情况明确辨别。“亲子鉴定”问题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一个有待之后深入研究和思维的问题,但总而言之,“亲子鉴定”结果在案件事实上的证明效力是受限的,其能直接证明的只有一点,那就是被鉴定人之间否具备血缘上的身份关系。由此,对于“亲子鉴定”结果否有其他证明效力要融合其他证据明确案件明确辨别,法律上都是明确案例具体分析。
三、亲子鉴定结果当作证据用于可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 “亲子鉴定”结果在诉讼当中不应能作为证据用于,但其直接证明效力不能逗留在证明否具备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层面上证明,如要远超过此证明力,就须要与其他证据来构成证据链。特别是在是无法单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坚称鉴定人之间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四、民间亲子鉴定机构鱼龙混杂 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亲子鉴定的需求量稳定增长趋势。如今每年有上千例,个人申请人的检验更加多。市场的不断扩大让不少民间机构识破了这块蛋糕,这种民间亲子鉴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缺乏一道门槛。“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严苛审核才能做到亲子鉴定,但是民间机构没资质审核程序。
”民间亲子鉴定机构可以说道是“因用而生、因利而起”,非公开化、收费较低、程序修改是其优势,但是缺少监管、检验结果缺少权威性。亲子鉴定中,1%的犯规就不会导致一个家庭100%的悲剧,不会给家庭祸根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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