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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预先扣除利息”违法吗?律师来回答‘js金沙’

企业团队 / 2024-10-25 04:24

本文摘要:简介:出借人再行将借款合约上写明的借款本金缴纳给借款人,再行立刻拒绝借款人当场缴纳利息,出借人在获取借款时未必要扣减利息,而是将借款本金全部缴纳给借款人,此种情况下,借款人所付利息,否归属于出借人预先扣减的利息?借款本金是书面本金,还是书面本金在扣减借款人所付利息后的余下部分?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2015年8月19日,王某、杨某、吴某、某酒店签定《借款合约》,誓约杨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如杨某不如期交还借款,不应按未还款项10%计算出来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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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出借人再行将借款合约上写明的借款本金缴纳给借款人,再行立刻拒绝借款人当场缴纳利息,出借人在获取借款时未必要扣减利息,而是将借款本金全部缴纳给借款人,此种情况下,借款人所付利息,否归属于出借人预先扣减的利息?借款本金是书面本金,还是书面本金在扣减借款人所付利息后的余下部分?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2015年8月19日,王某、杨某、吴某、某酒店签定《借款合约》,誓约杨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如杨某不如期交还借款,不应按未还款项10%计算出来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吴某、某酒店作为确保人,为杨某借款获取连带责任确保。当日,王某将借款20万元账户缴纳给杨某,杨某立刻向王某缴纳2万元,且开具收条一份,证实接到王某20万元。借款届满后,杨某并未按誓约向王某偿还债务借款20万元。

王某于2017年6月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控告,拒绝杨某偿还债务借款20万元并按10%缴纳违约金2万元,吴某、某酒店分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对借款本金20万元未予接纳,指出借款本金有误18万元。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王某主张借款本金为20万元,并获取了借款合约、账户凭证、收条等证据,而杨某坚称借款当日按月利率10%扣减当月利息2万元,实际借款本金有误18万元,但王某未予接纳,且杨某并未获取证据不予证明,故双方的借款本金有误20万元。

据此裁决:杨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缴纳资金占用费、违约金2万元。二审法院指出,王某接纳杨某在接到借款20万元后旋即缴纳2万元一事。虽然王某账户缴纳20万元给杨某,但杨某收款后当面缴纳2万元,杨某实际收款只有18万元,故借款本金为18万元。据此裁决:杨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王某借款本金18万元,并缴纳资金占用费、违约金1.8万元。

案件评析 出借人再行将借款合约上写明的借款本金缴纳给借款人,再行立刻拒绝借款人当场缴纳利息,出借人在获取借款时未必要扣减利息,而是将借款本金全部缴纳给借款人,此种情况下,借款人所付利息,否归属于出借人预先扣减的利息?借款本金是书面本金,还是书面本金在扣减借款人所付利息后的余下部分?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否不存在预先在本金中扣减利息的不道德,不不应非常简单从借贷双方交易形式上辨别,还应向合约目的、公平原则、法律目的等综合分析。在本案中,出借人拒绝借款人在接到借款后,立刻缴纳利息的不道德,目的是通过长时间的交易表象,回避合同法第二百条的强制性规定,即“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减。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减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出来利息”。这归属于变相预先扣减利息的情况,实质上与本金中扣减利息的情况完全相同。

(一)借款目的 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通过资金的占据、用于建构更大的价值,最后在还本付息后构建盈利。本案里,杨某在接到借款后,立刻按王某的拒绝缴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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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就并未几乎占据借款,无法用于全部借款建构价值,对杨某而言,这是未享用到权利前之后开始履行义务。杨某无法几乎拥有用于借款的权利,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杨某不不应分担全部用于借款的义务。

(二)借款利息 借贷双方未约定缴纳利息时间,即杨某与王某未约定缴纳利息的时间。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约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遵守地点等内容没誓约或誓约不具体的,可以协议补足;无法达成协议补充协议的,按照合约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认。”一般情况,借款一般来说是按月缴纳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反感一年的,也可以在归还借款时悉数缴纳利息。

所以,只要出借人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拒绝借款人提早缴纳利息。借款人一般情况下是会提早缴纳的,即使提早缴纳,也会在刚交付给借款时开始缴纳利息。

故杨某提早缴纳利息的不道德,综合案情由此可知,显著是王某利用优势地位,与杨某签定的不公平合约内容。(三)变相预先扣减利息 从合同法第二百条由此可知,其法律目的是维护借款人能用于全部借款,展开资金占据、用于、收益不道德,在还本付息后依然利润。回应,王某在交付给本金后,立刻让杨某缴纳利息的不道德,归属于变相预先扣减利息。

而实际预先扣减利息的作法是,出借人在获取借款时就必要扣减利息,使得借款人无法接到借款合约写明的书面本金,接到的只是扣减利息后的余下部分。比较比由此可知,无论是变相预先扣减利息,还是实际预先扣减利息,二者的本质都是让借款人无法取得全额的书面本金。

杨某无法全额取得书面本金,将影响杨某合法用于全额本金展开利润的不道德,其减轻杨某的负债义务。造成杨某用于全额本金的权利与缴纳适当利息的义务之间,经常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合乎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第二百条的法律目的。综上所述,借款不道德是指借款人利用全额本金,展开闲置、用于、收益的不道德,其目的是还本付息后依然利润。用于全额的借款本金应该与缴纳的本金利息比较等,不应该在借款时就预先扣减利息,使得借款人无法取得全额本金,这是不合乎公平原则。

回应,社会发展很快、法律比较迟缓。面临“变相预先扣减本金”不道德的复杂性而言,借款人不仅要注目法律,更加要利用法律,利用表象看本质。

故当事人遇上法律纠纷时,不应及时谋求法律协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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