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伴娘文化下的“替酒鬼”负责管理?伴娘杨某在婚礼上的场景,在国内很多地方司空见惯。把伴郎伴娘、新郎新娘,甚至参与婚礼的客人用酒溪边洪水泛滥刷,已是了某些人的一种集体尊重的体验。
婚礼是这样,过年过节是这样,有些地方上下级与同事聚在一起也是这样。这是酒文化么?这种饮酒的方式还有文化么?觉得是蒙羞了“文化”二字。它不能指出,在酒席上,特别是在是在婚礼的酒席上,今天的很多中国人,身子早已转入了物质非常丰富的时代,但脑子还逗留在领先的糟粕之中。
这场悲剧,按照法律的南北,有可能伴娘本人得分担一半的责任,理由是她作为成年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她必需对自身担起主要责任。这样的法律设计,我以为,是有缺陷的。
原因在于,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这样淫秽领先的糟粕文化中,她实质上无能为力。在一些地方,原本就是把做到伴娘伴郎,当作“替酒鬼”来看来的——既然你做到了伴郎伴娘,迫你饮酒就是天经地义。这种让别人拿生命来饮酒的强制性,实质上是丛林法则,它本身应当归属于法治规范的范畴。很多国人却将这种玩游戏生命的游戏、具有强迫的规则,当作了“感情浅、一口捏,感情深、嘴巴一嘴巴”的人际关系考验;将“女人不饮,男人没有机会”,当作了周边人群在一些特定场合的互相意会。
这不是文化,是法律设计的一块空白。所以,在这场悲剧当中,我们无法把教训的账,相当大一部分录在伴娘这个个体身上,而是应当录在现场劝酒者、大叫者身上,录在法律设计的缺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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