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是原告谭某与前夫婚生子。1996年,原告张某之生父张甲病故;1998年3月,受害人魏某与原告谭某依地方习俗举办婚礼,原告张某随受害人魏某、原告谭某一起居住于生活,由受害人魏某、原告谭某养育成人。
2016年10月18日,被告肖某向警方驾驶员摩托车,与受害人魏某驾驶员摩托车撞,导致两车损毁,受害人魏某伤势经医院抢救无效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0日,经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魏某的丧生原因做出了司法鉴定书,检验意见为:受害人魏某系由交通事故所致颅脑受损,颅内出血丧生。
2016年11月1日,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肖某胜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魏某胜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肖某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诉讼中,2017年3月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签定了《妥协协议书》,誓约:二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在肖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拨付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肖某赔偿金二原告100 000元,已赔偿金50 000元,剩下50 000元,由肖某于2017年12月30日缴30 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20 000元。
【法院裁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金原告谭某、原告张某损失117 043.94元; 二、由被告肖某协议赔偿金原告谭某、原告张某损失100 000元,被告肖某已缴纳赔偿款50 000元,剩下赔偿款50 000元,由被告肖某订于2017年12月30日前缴纳30 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缴纳剩下20 000元; 三、上诉原告谭某、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魏某的继子张某否拥有受偿权? 时隔父母与拒绝接受其养育教育的时隔子女间事实上构成了养育关系,即产生类似于定立血亲关系。
它不以中止时隔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继父或继母和不受其养育的时隔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限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主要还包括:(一)时隔父母对时隔子女有养育和教育的义务。(二)时隔子女对时隔父母有奉养和造福的义务。
(三)时隔父母和时隔子女之间有互相承继财产的权利。本案中,受害人魏某生前与原告谭某成婚生活十八年多,原告张某年仅11周岁随继父魏某生活,不受魏某养育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不受其养育教育的时隔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限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承继:第一顺序:未婚、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继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承继。
没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承继。本法所说的子女,还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因此,原告张某有权作为受害人魏某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驳回民事赔偿金诉讼,亦即拥有获偿权。
除此之外,本案被告肖某向警方驾驶员摩托车,忽略行车安全性,其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受害人魏某伤势丧生。在该次事故中被告肖某胜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魏某胜次要责任。肖某应付二原告因受害人魏某丧生所致损失分担主要赔偿金责任。
被告肖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二原告因受害人魏某丧生所致损失,再行由肖某驾驶员的摩托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金,远超过部分,由肖某担责赔偿金70%。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金二原告损失后,有权在赔偿金范围内向侵权人即肖某追偿。诉讼中,二原告与肖某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拨付赔偿金二原告损失后所余损失已达成协议,并签定了《妥协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现实意思的回应,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原告张某不受魏某养育教育长大,构成养育关系,对其拥有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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