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冷藏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意外因车祸自杀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到试管婴儿,并留给4枚冷藏胚胎。为争夺战胚胎保有“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拒绝医院交还胚胎,结果一审被上诉。9月17日,中国首例冷藏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二审步入大逆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4位老人联合监管和处理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藏胚胎。
案情追溯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沈杰驾车带上妻子刘曦去丈母娘家吃晚饭途中遭遇车祸,二人自杀身亡。沈杰和刘曦于2010年成婚,仍然未育。
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医,打算做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曦展开胚胎移植手术。悲伤之余,两对失独老人回想了在鼓楼医院冷藏的4枚受精卵胚胎。
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调停,期望取得胚胎的处置权,但都被拒绝接受。沈某夫妇最后不得已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拒绝判令沈杰与刘曦存放在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卵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理。
一审判受精卵胚胎无法承继 5月15日,宜兴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原告主张沈杰与刘曦夫妻手术过程中留给的胚胎作为其生命沿袭的标志,不应由其负责管理交给。但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卵胚胎具备发展为生命的创造力,是所含未来生命特征的类似之物,无法像一般之物一样给定出让或承继,故其无法沦为承继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限制,即必需合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需以生育为目的,无法捐献、交易胚胎等。本案中沈杰与刘曦夫妻皆已丧生,通过手术超过生育的目的已无法构建,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给的胚胎所拥有的受限制的权利无法被承继。两对老人裁决托两大理由 7月2日,4位老人裁决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老人明确提出了两大理由: 1.一审判决受精卵胚胎无法沦为承继的标的没法律依据。
我国涉及法律未将受精卵胚胎定性为禁令承继的物,涉嫌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早已过世的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归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刘曦丧生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卵胚胎,理所当然由上诉人承继,由上诉人拥有监管、处理权利。
2.根据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的涉及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顺利后才具备对剩下胚胎的处理权利。现沈杰、刘曦皆已丧生,手术未展开,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约誓约,对涉嫌胚胎皆无处理权利。
一审法院确认胚胎无法被承继,将造成涉嫌胚胎在沈杰、刘曦丧生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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