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杨某的不道德归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杨某虽然杀死的是不特定的人,但是杀死的只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其不道德不应归属于故意杀人罪。
杨某同住在临街的25层楼,因工作不如意心情很差,看著楼下来来往往的行人,于是将阳台上的花盆往下面扔,心想摔死谁自己都高兴,结果知道摔死了一位行人。发问:对于杨某的不道德如何定性呢? 违反何种罪名? 【律师答案】 杨某的不道德归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杨某虽然杀死的是不特定的人,但是杀死的只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其不道德不应归属于故意杀人罪。明确理由如下: 第一,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蓄意以纵火、决水、发生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非常的危险性方法,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
本案中杨某的不道德不属于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公共安全”是所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性以及公共生活的稳定安宁。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个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单个人。
不特定的单个人要想要代表公共安全,则行为人的不道德必需不具备一个特征,即行为人所实行的不道德随时有将危害结果向多数人拓展的可能性。若行为人实行不道德反击的对象是一个人,虽然这个人是不特定的单个人,但其危害结果无法向多数人拓展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案中的杨某对于杀掉楼下任何一个人都高兴,其杀死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个人,但是花盆不有可能摔死一个人后再继续摔死其他人,所以杨某的不道德结果不有可能有向多数人拓展的可能性,故杨某的不道德不属于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杨某的不道德归属于故意杀人罪。杨某主观上有杀人的蓄意,只要能摔死行人他就高兴,其杀人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人,但意味着是不特定的单个人,不受其杀人方法的容许,不有可能有将危险性结果对外拓展的可能性。综上,杨某的不道德归属于故意杀人罪而非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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