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车辆交易并早已交付给了的,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移往注册,出卖人需要承担责任,小刘需要担责。小刘于2016年12月30日将自有的小型货车以30000元价格转卖给何某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店,何某签订合同缴纳车款30000元后,将车置放店前挂卖。为了节省费用,虽经小刘多次劝说过户,何某久拖不去,坚决要寻找买家再行必要过户给买家。
2017年1月底,何某将车顺利转卖给肖某,小刘因人在老家而未在何某转手后立刻过户。2月1日,肖某驾车撞到上张某,肖某胜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赔偿未果,寻找小刘拒绝赔偿金。发问:交易汽车并未过户,肖某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上张某,张某能否去找刘某赔偿? 【律师答案】 根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车辆交易并早已交付给了的,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移往注册,出卖人需要承担责任,小刘需要担责。理由如下: 一、车辆交易时责任交付给 《侵权行为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早已以交易等方式出让并交付给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往注册,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
严重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分担赔偿金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交易并早已交付给,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移往注册,小刘作为出卖方,也需要承担责任。
二、车辆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正式成立的合约,合为到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办理批准后、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约效力的条件来确认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正式成立生效。
车辆的过户注册并不是买卖合同正式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早已交付给他人用于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分担赔偿金责任。
三、出卖人小刘不不存在罪过 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对伤害的再次发生有罪过,并限于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认其适当的赔偿金责任:(一)告诉或者应该告诉机动车不存在缺失,且该缺失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原因之一的;(二)告诉或者应该告诉驾驶员人无驾驶员资格或者并未获得适当驾驶员资格的;(三)告诉或者应该告诉驾驶员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上阻碍安全性驾驶员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无法驾驶员机动车的;(四)其他应该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罪过的。”因此,小刘只要能证明该车在转卖给何某时,该车不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不存在上述罪过情形,该车在交付给何某之后再次发生事故,小刘即使作为车辆注册车主也不该分担过错责任。
综上,小刘需要就汽车交易交付给后再次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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